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压力,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三等,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年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热心公益,完成一定时数的义工服务(公益活动);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新疆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例》执行。
品行和学习情况主要参考学生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情况。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每年秋季开学后,根据当年国家及自治区拨款额度,按在校生比例,参考贫困生认定和义工服务(公益活动)完成情况分配给各学院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开始评审的准备工作,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各学院可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开展助学金评审工作。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结果要在全院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于评审次月起分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或饭卡中。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违纪行为,将立即停止国家助学金余额的发放。各学院要召开国家助学金发放大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校计财处、审计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